法律问答201-230题

201、劳动者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0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履行任何手续和义务: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失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

203、无效的劳动合同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另外,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

204、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05、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实物或扣押身份证是否合法?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206、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富余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实际就是对于富余人员辞职所作的经济补偿。

207、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吗?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更大限度地利用劳动者,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事实上,正常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两回事,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属于非法约定,因此没有效力,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208、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这样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09、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参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210、试用期、见习期内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即使是在试用期或者见习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11、用人单位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1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单位?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213、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吗?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劳动,依法应得到的劳动报酬。所以,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除加班工资以外,下列各项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的范围之内:

(1)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

(2)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伙食补贴;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14、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15、用人单位能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吗?

用人单位不能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

216、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当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17、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都扣光了可以吗?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个月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工资。

218、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扣劳动者工资,但是要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赔偿金额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19、没有完成销售基数就可以不给销售人员发工资吗?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都规定: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基数,如不能完成该销售基数,则不给销售人员发工资。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不论其是否完成销售基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在工资分配方面,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了销售基数。

220、用人单位破产了,劳动者还能领到工资吗?

用人单位破产,其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得到保证。破产单位劳动者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在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其工资很难得到保障。为了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我国的破产法律对企业破产时的工资支付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在支付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如有剩余,才能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其它债务。

22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

22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但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23、何为克扣工资?

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则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22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225、何为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付薪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

226、工资应在何时支付?

工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日期如果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例如: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支付工资。但某年9月28日恰逢星期六,则某公司应提前在星期五(即9月27日)支付工资,而不能后延至下一个星期支付工资。

227、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28、探亲假的路费都由本人承担吗?

探亲假的路费并不都是由本人负担,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29、探亲假期间发工资吗?

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由于探亲假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因此,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否则,将属于扣发工资的行为。

230、探亲假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吗?

探亲假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